发布时间: 2022-12-08 14:26:27
引言:
伴随着中印贸易往来的迅速发展,印度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也变得越来越经常,严重影响到大家公司对印度市场出入口,文中根据对印度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特征和经典案例,对中国公司怎么看待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明确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印度对华贸易反倾销调查现况
据调查,从1994年1月印度第一次对来源于中国的异丁基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到今天,印度对国内发起贸易救济案例中,反倾销264起,占有率81.73%,反侵销9起,占有率2.79%,保障体系40起,占有率12.38%,尤其保障体系10起,占有率3.10%。
1994年截止于2021年7月22日,印度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布局图:
在印度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中,排在前五的领域分别是化工原料和产品工业生产(110起),涉案产品包含:
过硫酸盐、苯甲醛、邻苯二甲酸酐、氯化胆碱、环氧树脂胶、氟胶这些;
医药业(23起),涉案产品包含维他命C、盐酸环丙沙星、左氧氟沙星酸、青霉素钠这些;
纺织业(19起),涉案产品包含涤纶纱线、涤纶涤纶丝、亚麻纱、无防布这些;
非金属材料产品工业生产(18起),涉案产品包含玻纤、玻璃容器、不锈钢餐具和厨房用品、石墨电极这些;
钢铁产业(16起),涉案产品包含不锈钢板冷轧卷板、盘圆、铝压延产品、热轧钢等。
涉案领域布局图(前十)如下所示:
二、印度对华贸易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中印两国之间同为发展趋势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布局类似,产品竞争超过协作性,造成反倾销作为一种高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对策被印度广泛运用。剖析历年印度对国内发起反倾销调查案子,不难发现如下所示特性:
1
立案侦查数量大
2000年以前,印度对华贸易反倾销立案侦查总数每一年基本上在7起之内;中国入世出世前后左右印度加强了对华贸易反倾销调查的幅度,每年在10起左右;2005年至2015年期内,立案侦查总数每一年保持在10起上下,2008年金融风暴期内经济全球化仰头,案子总数增加到15起。
2
具体性仲载裁定率大
从反倾销对策来说,印度从一开始就将中国视作反倾销头号目标国。
1995年至2019年,印度对华贸易执行反倾销对策187起,占印度对外开放执行反倾销对策总量的26.5%,相较于对此中国发起233起反倾销案子,具体性裁定率达80%。
发生这类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印度依然会中国视作非市场经济我国,因此总会选用印度公司的原材料黄金玛卡12粒价格成本 成本费用 5%的合理利润来结构正常价值;另一方面,中国公司大部分以价位抢占市场,市场价一般比较低,所以在用出口价格与结构的正常价值对比时,容易被印度调研行政机关定性为存有反补贴。
3
被查产品集中在化工厂行业
被查产品集中在化工厂行业,涉及到领域日渐普遍。
相比于其他领域,印度的化工厂行业集中度比较低,易受损,故涉及到这一领域的反倾销调查高发,往年化工原材料和产品工业生产被立案调查总数占有率41%之上。
除此之外,伴随着中印贸易往来签约合作逐渐加重,在我国向印度导出产品种类逐步多元化,因此印度对于中国出入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所涉及到的领域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4
涉案额度不断飙升
在2004年以前虽然印度对国内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数量众多,但涉案额度远远低于美国和欧盟,每一年不上1亿美金,尚不能威协我们国家的对外贸易。但是自2005年起,印度对华贸易反倾销案子涉案额度不断上升,到2016年已达到数十亿美元,其知名度不可小觑。
5
征收反倾销征收率比较高
近些年,印度对华贸易征收反倾销征收率广泛比较高。比如,2017年2月15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对产自中国的双氯芬酸反规避调研做出仲载,提议对生产流程前一阶段产品吲哚酮一样征缴反倾销税,征收率达到2715美金/吨,巨额的反倾销税基本上阻隔了中国产品销往印度的路线。
三、典型案例分析
1
简略案件
2016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消息,对产自中国和日本间苯二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8年1月4日,印度商工部公布仲载,评定“从中国与日本销往印度的间苯二酚产品的出口价格小于其正常价值,存有反补贴;印度的间苯二酚产业链遭遇了实质上的危害,所以该实质性损害是通过黄金玛卡10粒中国和日本反补贴产品导致的”,因而决定对来源于中国和日本涉案产品征缴5461美金/吨反倾销税。
2
侓师剖析
反倾销调查最主要的是明确涉案产品存不存在反补贴,而明确进口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是调研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存有反补贴,从而明确倾销幅度的主要前提条件。
选择不同的正常价值规范,倾销幅度会迥然不同,甚至造成反补贴不会有。
因而,在实际案例中,“正常价值”的确认规范通常都是极具异议的难题之一。
依据印度反倾销法律法规,假如是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其正常价值明确顺序是:
运用市场经济体制第三国的价钱或是构造价钱;或从第三国销往包含印度等在内的其它国家价钱;在相关方式行不通的情形下或是有别的有效理由,调研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同样产品在印度具体付款或是应付款的价钱,并给出适度的变化,以包含有效的收益力度。
换句话说,在确认来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印度反倾销法律法规,只会在此前次序不太可能的情形下或其他有效理由时(where it is not possible or on any other reasonable basis),才能够选用在印度同样产品具体付款或应支付的价钱,并包含适度的变化以包含有效的收益。
可是,在本案,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未提供其他表述就只是以第种方式,由此,调研行政机关依照原料的使用量,关键原料的国外市场价钱、转化率、贷款利息、市场销售管理费用及其5%的利润率计算构造正常价值。
这类构造正常价值存在一定的不科学要素。
最先,本案构造正常价值的时候是以调研行政机关可获得的原料的使用量及转化率及其印度中国产业链的监管、市场销售、一般费用及5%的收益来决定的。
尽管中国和印度的发展水平有共同之处,但两国之间化工制造行业不论是在技术含量、生黄金玛卡12粒的价格产流程上,还是网络资源竞争优势上,都存在着非常大区别。
间苯二酚在印度的产品成本和在中国的产品成本不应该是相比的,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否认中国在技术含量和生产流程方面的优势,因而否认中国在原料使用量方面的优势。
除此之外,从营业费用、营业费用和销售费用层面,印度与中国并不相同。
例如印度在2018年一年期商贷的贷款基准利率为8.45%,而中国一年期商贷的贷款基准利率为4.35%,相距接近一倍,因此此方法确立的正常价值对中国企业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对中国产品征缴巨额反倾销税的概率大幅提升。
四、对中国公司的提议
与欧洲国家不一样的是,尽管印度的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其中复核规章制度,可是在实践中发起其中复核调研屈指可数,因此在反倾销对策执行期内,公司基本没有机遇更改原审调研时确立的征收率,只有等候五年的期终复核。
但如果判决的征收率非常高,公司则将会在期终复核调查分析期限内应该没有向印度出入口,则又缺失参与期终复核资格,而没有可能来重回印度销售市场,因此公司在原审调研时期的积极主动诉讼是十分重要的。
现阶段,尽管15年缓冲期已结束,可是印度依然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坚持以取代方式来构造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因此,公司在诉讼环节中,除开积极主动申请办理市场经济地位工资待遇,也应当对替代国的挑选作出抗辩,不然很有可能会因而被征收巨额的反倾销税,而决定放弃印度销售市场。